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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奴之困:房地产绑架了一个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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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24日 20:13 星期二 晴 |
房奴之困:房地产绑架了一个民族 住房摧毁了许多人的生活,他们最大的梦想是拥有自己的房子,等真正拥有房子之后才发现,自己穷得已经只剩下了房子。 4月26日,北京万通集团董事长冯仑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成为房奴那是活该啊。”他说,解决住房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租房等,如果不理性消费,买不起房的去买房,最后日子难过,那是活该。 开发商这样说是典型的站着说话不腰疼,租房要有房可租,前提是政府提供足够的廉租房,如果政府不提供廉租房,消费者到市场上租房,必然导致租金的暴涨,将租房者逼入绝境,这种常识何以被漠视? 上世纪七十年代,埃及曾经出现了比我们目前还严重得多的住房危机,但是,埃及政府通过建卫星城经济型住宅、建青年公寓(租、售价格都比较低,以收回成本为原则)、低息贷款等措施,解决了这一问题。本着类似的思路,我国于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建立起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和租售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然而,迄今为止,大部分地方走的却是只售不租的路线。房屋的供应结构就决定了,老百姓除了买房,并没有更好的选择。 地方政府不执行中央租售并举的政策,在事实上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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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国官方酝酿房产转型,强调"公共产品"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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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24日 20:11 星期二 晴 |
中国官方酝酿房产转型,强调"公共产品"属性 房地产宏观机会研究 中国房地产资料www.duokankan.com 2006-10-24 【手机看文章】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中国房地产业的商品属性正在悄然向公共属性过渡。一位权威人士向该报透露,国家相关部委正在考虑建议修订房地产相关法规,以便在法律层面更加明确此次房地产业的转型。 近日,有关专家表示,目前中国房地产存在过热,房地产需求中存在泡沫,宏观调控仍需攻坚。而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连续三年的调控使我们终于认识到,中国的房地产业正在进入一个转型期。 报道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持续宏观调控,政府的目标导向也正日渐清晰。 聂梅生认为,目前的宏观调控是把住宅从商品属性转移到公共产品属性。而此前的1998年的房改和2003年的宏观调控实质是,把房地产放在经济领域里来考虑和发展,对住房问题民生方面的考虑比较欠缺和被动,其结果是廉租房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缺位、资金缺位、机构缺位问题。 房地产业转型期的第二个特点,聂梅生认为是更加强调住宅的使用功能。比如提出新建商品房项目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比重要在70%以上,从而使得房地产业原来的投资功能被控制了,投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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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灌水][讨论][灌水][讨论][灌水][转帖]中国房地产处在崩溃边缘:三年后房价必将大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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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24日 19:47 星期二 晴 |
改革开放以来,从来没有哪个行业像今天的房地产行业一样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高度关注,也从来没有哪个行业象房地产行业一样受到公众广泛的指责与讨伐。可以清晰地看到,病态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人民的公敌。 当前的房地产,充斥着谎言、欺骗、阴谋、暴力……,高度地彰显了人性的贪婪、无耻、自私、堕落……。不仅仅具有“七宗罪”,几乎人性所有的阴暗面和人类社会的一切罪恶都在这里得到发扬光大。 一、房地产业的罪恶 首先,房地产业最大罪恶是蔑视公权。房地产开发商引诱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或与其合谋,从而公然践踏法律、扰乱经济秩序,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政府和政府的官员,是公共财富的守护神和看护者,但是,这个守护神和看护者的身份正在接受着房地产开发商的挑战,在房地产商巨额财富的引诱下,一小政府撮官员正在堕落,并成为房地产商人利益链条的一个关键环节。 【相关新闻:】 房价三年内大跌的两个原因 近期,反腐重拳出击,以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为代表的一小撮大大小小的腐败官员应声落马, 这些腐败官员的落马与其说是栽在纪检、司法部门的手中,不如说栽在房地产商人手中更加准确。这些腐败官员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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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驴律师,也想谈谈户外活动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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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16日 02:02 星期六 晴 |
刚刚看了版内关于对户外活动免责的问题,在该帖子里面回答了一些,觉得户外活动风险责任对各位组织者影响很大,在这里顺便完善一下,供各位驴友拍转: 关于组织活动的免责 1、免除一方权利,加重一方义务的声明,不管出行之前是否签署,是无效的,所以不用花费心机来寻找免责协议。 2、盈利性的活动,属于有偿合同,组织者因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对活动中队员负责。此处所说的有偿合同,包括了收取领队费,召集人免费参加游玩等,都算是从中获取了利益,不能享受免责; 非盈利活动,属无偿合同,队员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责任自负,活动召集人仅对活动中因召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队员负责。 3、活动中,队员对其他队员的侵权行为,由侵权人自行负责,召集者不承担责任。 4、损害产生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要负责任,存在人身侵权的,由侵权人负责;因不可抗力导致事故产生的,如果是无偿行为,那么损害责任自担,如果是有偿行为,组织者承担部分责任(不是全部)。 5、其他参加活动的人员,除非有故意,无须对受损害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原告往往会为了最大利益保障,尽可能的添加被告(理论上把对方父母,亲戚,朋友,同学、三姑六婆加上都可以,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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